标题: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验检测研究院、省药品查验中心、省药物警戒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划分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和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四)强化监督,硬化约束。加强财会监督,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和市县财政局等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送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报告,审核汇总我省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开展工作等。
市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下达和拨付,督促本级市场监管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补助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和补助资金项目实施。
其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按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国家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跨区域监管执法等工作以及相关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生产现场检查、药品质量抽检、中药材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工作。包括:查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大案要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
(四)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食品药品执法办案装备配备、业务培训等。
(五)其他与上述任务相匹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按基本因素占5%,业务因素占90%、绩效因素占5%计算补助资金数额。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3%)、地域面积(权重2%)。
食品部分业务子因素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量(权重45%)、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量(权重30%)、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权重8%)、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量(权重7%);药品部分业务子因素包括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抽检任务量(权重60%)、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检查任务量(权重18%)、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权重7%)、违法案件查办量(权重5%)。
绩效因素为上年度对应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结果(权重5%)。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按以下计算公式分配:
食品(药品)补助资金数额=补助资金总额×(基本因素得分+业务因素得分+绩效因素得分)。
基本因素得分=∑(某基本因素子因素/某基本因素子因素总和×某基本因素子因素权重)
业务因素得分=∑(某业务因素子因素/某业务因素子因素总和×某业务因素子因素权重)
绩效因素得分=(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得分总和)×绩效因素权重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应根据中央每年的任务重点,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每年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子因素权重。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应做好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各项准备工作,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通知后15日内提出我省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如超期未报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度资金分配情况予以分配。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指标,同步将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其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市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食品类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药品类报省药监局审核,市县市场监管局的绩效报告需经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商省财政厅审定后,形成我省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补助及本级财力安排的相关资金,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和市县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4年(2024—2027年)。参考依据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修订或废止。
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行规〔2020〕1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