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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31721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11-29 09:36 文 号:琼财农〔2024〕1315号 发布日期:2024-12-02 09:36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省欠发达国有农场),省欠发达国有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衔接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项目入库质量。每年6月份,各市县和省林业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要对入库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出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抓紧完善资料和手续。同时,启动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谋划入库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论证协同机制,推动项目谋划周期与预算编制周期协同。加强项目谋划指导,严格把关入库的项目质量切实提高项目入库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做到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确保项目早谋划、早实施、早见效。原则上对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等必要的项目前期相关材料,未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未完成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和环评前期工作的项目不予入库

二、优化产业资金占比。2024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65%和70%统一调整为≥60%,且不再要求不低于上年度比例按照分任务资金计算20242025年度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衔接资金(不含下达市县的省级以工代赈任务和欠发达国有农场任务资金)合计用于产业的比例≥55%调整为>50%,且不再要求不低于上年度比例。

三、强化产业项目监管。支持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应优先投入能形成固定资产的产业项目,严禁以借款、股本、注册资本金等形式投入产业项目,切实规避资金入股和资金借贷行为。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外,依托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的产业合作项目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单个产业项目衔接资金年度累计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合作主体的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务、财务、资质)开展尽职调查,严格审核把关合作主体的运营资格和运营能力。衔接资金建设的产业项目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权属要尽量下沉,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按规定及时确权登记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加强管理。各市县要积极发挥市场主体的带动帮扶作用,延伸产业链条,合理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参与资产合作产业项目运营管理,避免“一投了之”。落实产业项目提级管理要求,市县产业项目年度投入衔接资金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脱贫攻坚以来投入合作主体的扶贫资金(含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累计6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民委备案审查。对帮扶带动能力强、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作用明显、增加农民收入成效显著的对外资产合作产业项目,可在比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低下浮100BP。

四、资金使用范围。衔接资金严格落实分方向分任务使用要求,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正面清单)安排使用,严禁超范围支出或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项目代管费等与项目实施管理相关的费用鼓励市县统筹本级衔接资金或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在确保投入脱贫村的省和市县衔接资金占比不低于脱贫村数量占比的前提下,可适当支持非脱贫村发展县域乡村产业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促进脱贫村和非脱贫村均衡发展。鼓励市县充分运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探索通过村集体自有资金、村民合理付费、社会帮扶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筹集村内户外的路灯、供排水、道路、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支持市县按规定统筹总额不超过3%省级衔接资金对村内户外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后续管护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全额补助)鼓励市县按规定积极统筹市县级衔接资金和其他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五、规范资金拨付流程。衔接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由乡镇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审批。委托村级组织(含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报账制管理经乡镇政府或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严禁将衔接资金拨付到村级组织的账户(含基本户、专户、共管户等)支出已拨付到村级组织的衔接资金,各市县应加快资金支出,争取尽快清零确实无法支出的资金要及时收回盘活,继续用于原支出用途和方向。已在村委会经济组织设立专户或共管账户的,待资金全部清零后及时予以注销依托龙头企业其他市场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可实行报账制,由乡镇或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组织化产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农〔2023〕238号)规定,与项目合作主体建立的共管账户或企业专户的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严禁转拨造成衔接资金脱离监管或闲置趴窝。

本文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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