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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19-38002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9-01-29 10:02 文 号:琼财法〔2019〕75号 发布日期:2019-01-29 10:02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锋,职务:董事长

地址: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2305室

    被申请人:海口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伍振湘,职务:局长

地址:海口市长滨一路海口市行政中心10号楼

第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黄晓川,职务:主任

住址: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

第三人:海口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郑肇良  职务:书记

地址:海口市金盘路45号

第三人:海南高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辉森  职务:总经理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36号汇水湾公寓1栋801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做出的《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号),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月3日收到并于当日依法受理。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海口市中医医院、海南高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关,遂于2019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号,下称:投诉处理决定);

2. 请求决定本项目废标无效,维持已公示中标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申请人称

一、海南高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高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进行质疑,被申请人应按规定裁定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驳回质疑,不应做出重新评审和废标的决定。

高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这是客观事实,有厂家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另外,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当事人技公司回避对投诉事项的答辩,说明了技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材料是伪造的、虚假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规定,应当驳回技公司的质疑。

二、申请人应标技术参数为15.1寸彩色触摸屏,并非被申请人认定的15寸彩色触摸屏。

申请人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如实相应的技术参数为15.1寸彩色触摸屏,并不是被申请人所认定的15寸彩色触摸屏。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3日质疑函中已经澄清了这一点,原评标委员会不应重新扣分。

三、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发布后,即调取带走了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技术评审错误为由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并且其9月27日组合的原评标委员会也不合法,原评标委员会5人,到场4人,所做意见无效。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高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进行质疑,被申请人应按规定裁定市政府采购中心驳回质疑,不应作出重新评审和废标的决定问题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本项目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高技公司9月20日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提供了Aeon8800A麻醉工作站的彩页。 质疑提出在法定期限内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受理了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9月2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认为,在无法判定高技公司和协和公司所提供的质疑证明材料真伪的情况下,应该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对质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事项一至四中,申请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采购需求,质疑事项四第一次评审时已扣分,一至四项质疑无效;质疑事项五中,采购文件带星号的技术需求为:15.1寸彩色触摸屏,而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应标技术参数为:15寸彩色触摸屏,原评标委员会遂根据采购文件评标细则,认为申请人该项不符合要求应予扣分,因第一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客观技术评审未扣分,因此予以改正。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第3页第三段第二行,也承认了质疑事项是对的。经原评标委员会改正,四家投标供应商汇总得分为:高技公司95.53分,申请人92分,海南朗实业有限公司83.42分,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81.34分。排名顺序改变,建议废标处理。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据此向海口市中医医院建议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确认采购结果,并于10月8日将有关情况报备我局。10月19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无效公告并向申请人发出中标无效的通知。

因此,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答复依法依规,合法有效。

二、关于申请人应标技术参数为15.1寸彩色触摸屏,并非15寸彩色触摸屏问题

    此问题申请人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阶段没有提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三、关于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发布后,即调取带走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包含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申请人认为采购人违反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而上述《办法》和《通知》均是指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而非采购人不得带走采购文件。故,采购人调取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关于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技术评审错误为由组织原评标委员重新评审问题

    本项目采购结果发布后,高技公司9月20日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四条,9月27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非申请人主观臆断认为的以技术评审错误组织重新评审。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配合、协助答复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共有5人,但到场专家4人,1名专家出差在外无法参加,因此,由该4名专家在《海口市政府采购专家处理质疑意见表》签名出具了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情况属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而非组织重新评审,因此,在其中1名专家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时,由其他4名专家协助处理质疑并没有违反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述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 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称:

一、关于高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进行质疑,被申请人应按规定裁定市政府采购中心驳回质疑,不应作出重新评审和废标的决定的问题

1. 产品彩页只是高技公司提出质疑的证明材料。经了解,医疗产品宣传彩页作为厂商、代理商销售、推广产品的一种宣传手段,可能存在不只一个出处,申请人出具只有公章的厂商证明不足让集中采购机构或原评标委员会做出彩页真伪的判断。

2. 本项目质疑的主要内容是技术参数的响应评审,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会议上没有对宣传彩页的真伪性进行判断,而是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

3. 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成立的事项进行修正,导致实质性改变了评审结果,即是原评审结果有误,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的“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废标情形,所以本项目废标结论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应标技术参数为15.1寸彩色触摸屏,并非15寸彩色触摸屏问题

该问题没有被质疑,在此不做说明。

三、关于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发布后,即调取带走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和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规定,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本合同附件包括: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的规定,中标方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附件质疑,政府采购没有中标公示此项程序,因此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和中标方即可凭中标通知书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提供中标方投标文件给采购人是合法合规的。

四、关于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技术评审错误为由组织原评标委员重新评审问题 

首先,本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组织原

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质疑,只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

其次,质疑处理时间有限且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处理不同评审意见是遵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所以原评审委员会5名专家成员,4名到位协助处理质疑程序合法。

第三人海口市中医医院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标结果公示后,为了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从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取回,一直在本院档案室保管,并没有给投标公司借阅,不存在采购人调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私下给未中标的供应商浏览、抄录、复印等情况。

目前,因质疑改变了中标结果,我院做出了废标意见。由于购置资金于2018年底已被海口市财政局收回,我院已暂停此项目的采购。

第三人海南高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本机关经调查和审理查明

(一)医疗设备一批(项目编号:HKGP-2018-003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人为海口市中医医院,代理机构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预算价为人民币680000.00元。本项目A包共有四家单位报名投标,公司名称分别为:申请人、高技公司、海南朗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经组织开评标,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综合得分为97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高技公司(综合得分为95.53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南朗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83.42分)。2018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高技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2018年9月27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改变了中标结果,海口市中医院作出了废标意见。此项目购置资金已于2018年底被海口市财政局收回,现已暂停此项目的采购。

(二)2018年9月20日,高技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1.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3.1条要求:全电子流量计(可直接设置氧浓度和总流量)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2.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3.3具备直观的适宜低流量麻醉新鲜气体流量指示工具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3.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4.2标配一个高品质挥发罐,通过CE和FDA认证,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4.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5.1回路整体可徒手拆卸,一体化回路,回路整体可旋转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5.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7.2要求15.1寸彩色触摸屏,可同屏显示3通道波形,内置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拔插件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麻醉机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载明:★7.2 15.1寸彩色触摸屏,可同屏显示3通道波形,内置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插拔插件。

(四)申请人投标文件第44页关于★7.2的正负偏离中载明:无偏离,但第48页载明:15寸悬挂触摸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15.1寸彩色触摸屏不一致。

(五)2018年9月27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配合、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梁振波、詹志农、王录云、高金岗到场,王静因出差在外无法到场参加。四位到场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核查并作出如下意见:高技公司质疑事项1、2、3无效,申请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采购需求,质疑事项4在第一次评审时已扣分,质疑事项5质疑成立。申请人所投标的15寸彩色触摸屏不符合要求,应扣分,第一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客观技术评审未扣分,应予以改正。改正后,申请人汇总得分92分,高技公司95.53分,海南朗实业有限公司83.42分、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81.34分,并建议按上述汇总得分排名顺序予以授标。

(六)2018年10月19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流标公告,即确定原中标结果无效。同日,向申请人发送《关于海口市中医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一批(A包)项目中标无效的通知》(海采字〔2018〕11号)。

(七)2018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18年10月31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海采字〔2018〕12号)。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处投诉;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号),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上述事实有《海口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编号:HKGP-2018-0037)、《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项目编号:HKGP-2018-0037)、《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海口分院海口市中医医院关于回复海南省财政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说明》、《海口市政府采购专家处理质疑意见表》、《关于海口市中医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一批(A包)项目中标无效的通知》(海采字〔2018〕11号)、《关于海口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项目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海采字〔2018〕12号)、《投诉书》、《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号)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事项1。首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高技公司在2018年9月20日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虚假材料;其次,海口市采购中心废标的依据并不是高技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是原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对申请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核实后作出的决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投诉处理正确。

(二)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事项2。申请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质疑和投诉,故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三)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事项3。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活动的采购文件”之规定可知,保存招标采购档案是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同时采购人也是保存招标采购档案的义务主体。其次,申请人称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调取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但以上规定均是规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材料,而并非对采购人作出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投诉处理正确。

(四)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事项4。首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此规定的前提是未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主动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其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点中也明确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本案中,高技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质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无不妥。再者,申请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确实显示其投标的产品为15寸悬挂触摸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15.1寸彩色触摸屏不一致,应予扣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投诉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8〕9530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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