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船舶加注“不含税油”政策内容及实施要求。
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后至该通知公布前,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已试行加注的燃料油,可参照该通知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全岛封关运作前,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海南省本地燃料油生产企业凭燃料油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用于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字样)等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岀口退(免)税。上述保税油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本地生产燃料油统称为“不含税油”。本条规定的境内船舶加注的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是指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范围均含“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并向海关备案,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船舶。本航次,是指从装载外贸货物的始发港至洋浦以及从洋浦装载外贸货物至目的港的航次。其中,始发港为首个装载至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目的港为最终卸载自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
《通知》指出,洋浦港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公式,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核定本航次不含税油加注量。不含税油经营企业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加注量加注不含税油。船舶可申请累计多航次加注。不含税油经营企业应当将不含税油加油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税务部门。不含税油的操作、监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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