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团委:
为规范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共青团海南省委
2024年6月24日
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以下简称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团联字〔2016〕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西部计划,是指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中西部基层主要从事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乡村社会治理、基层青年工作等志愿服务。
第三条 中西部计划分为全国项目和地方项目。全国项目为中央举办、地方受益的国家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地方项目为我省举办、市县受益的项目,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为支持实施中西部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团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团中央批准的实施规模拟定中西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团省委负责拟定各市县(含省项目办)年度实施规模及新招募人数,提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及据实结算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做好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团委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团省委制定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中西部计划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仅限全国项目志愿者,每人每年2.4万元)。如果中央出台新标准,按中央标准执行。
(二)省财政补助资金(每人每年1.8万元)。
(三)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中西部计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年度实施规模内中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基本生活补助,市县财政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力,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等保障工作。
省项目办志愿者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按程序编入团省委部门预算,所需其余经费从团省委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与支付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提前下达和结算等工作。省财政厅、团省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部门和市县。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底前,团省委根据下一年度中西部计划工作重点及确定后的中西部计划项目实施规模,按照“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按程序编制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县应当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团委。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由市县团委按照中西部计划项目实施规模,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向市县财政局申报,由市县财政局审核和安排。
第十四条 市县在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团委应加强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实施规模及预算安排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团委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团委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