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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4日
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资金申报,审核市县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省教育厅提出的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资金分配额度和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权重50%)、学校数(权重20%)、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中央资金权重10%,省级资金权重0%)等基础因素和市县支出进度(中央资金权重20%,省级资金权重30%),基础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数据。项目法分配主要考虑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进展等情况,重点支持新增高中学位的项目,新建项目需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超时限分配、超范围使用、逾期报送材料、申报不科学、监管或审计等问题在分配资金时作为扣减因素,前一年度出现以上问题的市县将被扣减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分配金额的2%。扣减下来的资金参照因素法分配给资金管理较好市县,体现奖优罚劣。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教育部最新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法、分配因素等。
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补助资金=(该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扣减因素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补助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市县基础因素/∑各有关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支出进度排名分配系数×支出进度因素权重)。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应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预算后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提出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确定资金的全省绩效目标。若省教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以上年教育基础数据或最新统计数据中的在校生人数、学校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少数民族市县和市县支出进度等为依据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补助资金后15天内应将项目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执行中若有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分配情况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台账,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储备、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工作。各学校要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设备购置、资产使用等信息,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台账,并于每年3、6、9、11月底前将台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当年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补助资金项目台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佐证材料、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形象景观工程。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基〔2018〕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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