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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5310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7-15 08:44 文 号:琼财农规〔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7-19 08:44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水务局(移民管理机构):

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旅2019676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困难扶持资金使用与项目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水移民200831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4712日

海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务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市县和省水务厅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动态管理及申报、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对移民人口的直接补贴;

(二)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四)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八)中央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各市县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省级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

  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项目资金分配结合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因素如下

经核定各市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以省水务厅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为依据。

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巩固拓展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由省水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具体因素权重在年度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项目法主要采取竞争性评选方式,由省水务厅商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县申报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项目,通过评审择优予以支持。

  省水务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20日内,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45日内,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情况,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10日内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省水务厅,其中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如未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或根据掌握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

市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依据省财政厅下达指标文件和省水务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及时分解下达预算,确保完成上级部门任务清单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等工作任务;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细化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 各级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充分发挥项目工程效益

第十 市县财政部门和水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项目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以年度为周期,由省水务厅商省财政厅分年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水务厅和省财政厅。省水务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中央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报送水利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市县财政、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于因条件变化,无法按照下达任务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市县和单位应向省财政厅和省水务厅申请调整使用或收回重新安排,不得自行调整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六条  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水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水务厅解释。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省财政厅可会同省水务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旅〔2019〕676号)同时废止。《海南省水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困难扶持资金使用与项目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水移民200831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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