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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5348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7-02 10:12 文 号:琼财农规〔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07-04 10:12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627        


海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牵头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计划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牵头组织开展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县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建设方案审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市县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市县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基础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由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市县和相关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高标准农田管护支出。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其中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该项支出。市县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后,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支出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七条 县级(含区)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6%(其中,中央资金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2%(其中,中央资金不高于1%)据实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安排。省本级海口三亚市本级、儋州市不得从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水旱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上年度水旱田面积测算,并可根据各市县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市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0%)、预算执行情况(10%)、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情况(10%)等因素测算分配。高标准农田管护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市县年度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40%)、预算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20%)、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情况(20%)、年度管护考核得分(20%等因素测算分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工作

各市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县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耕地质量提升任务预算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测算分配。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20日内,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将审核符合要求的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如未按时收到省农业农村厅符合要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或根据掌握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同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其中中央资金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中央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到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在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一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并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第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十八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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