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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5348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7-08 10:15 文 号:琼财社规〔2024〕17号 发布日期:2024-07-10 10:15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7月5       

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抚恤对象、优待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有义务兵家庭;烈士;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和做好绩效监控,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建立项目库,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海南省军区动员局负责提供各市县义务兵入伍情况,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资金和定期抚恤资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的优抚资金等。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补助标准,统筹下达补助资金,并向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市县适当倾斜。各市县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每年根据各市县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以及规定补助标准安排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各市县可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省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人数和规定标准安排烈士褒扬金。

第十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不含老党员)进行审核,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县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央补助资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的分解情况,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在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同时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主管部门超时未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的,财政部门可结合上年分配情况及相关因素分配补助资金。

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细化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将适宜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各市县退役军人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安排详细情况中适宜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规程,及“一卡通”发放的相关规定,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对居住地无金融网点的优抚对象,经乡镇(街道)审批,可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上户发放,并由发放人和优抚对象签字确认。

补助资金应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南省军区动员局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直属武装部军事科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和直属武装部军事科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直属武装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直属武装部军事科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武装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军区动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办法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0〕39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指按规定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以及纪念设施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军供站、光荣院优抚事业单位提质改造、修缮保护、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烈士纪念设施陈展宣传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补助资金进行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研究补助资金的支持政策,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发布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执行补助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年初印发补助资金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情况,提出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补助资金。

各市县申报的纪念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附有本级审批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能力提升、标准化改造,应提供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当地政府批文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分配坚持“本级投入为主、上级补助为辅”,各市县应落实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的属地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上级补助资金的激励和奖补作用。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应当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应会同财政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视情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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