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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日
海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和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确定每年“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名额总数,并根据相关因素向我省分配招募名额和专项培训名额。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我省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专项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对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支一扶”人员体检费用、春节慰问金和岗前、在岗、服务期满离岗培训费用,以及工作生活补贴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申请;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情况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发放、组织专项培训等工作;制定“三支一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层服务单位所在地区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标准,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条 对我省安排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补助。对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增发一个月的工作生活补贴,省级财政按每人25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安排“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省内往返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参训学员省内往返交通费限动车二等座及以下、公共汽车。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将其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以及补贴发放的重要平台,应当有专人负责,实现全国联网、动态管理,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期满去向等信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审核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上述相关补助标准如有调整,根据中央和省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下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按计划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每年7月底前按照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人数、专项培训名额、补助标准等下达当年预算,同时根据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央下达的当年招募计划、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补助标准、专项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提出当年预算申请,并结合上年度招募计划完成情况、上年预算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上年资金结算方案,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当年预算申请和上年资金结算方案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财政将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我省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及时按预算编制程序将中央补助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财政厅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若主管部门超时未提出分配建议的,财政部门可参考上年分配情况及结合相关因素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时要同步制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于每年年初报告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级时限要求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上级时限要求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需要适时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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