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7日
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市县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市县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倾斜。测算公式为:
某市县应拨付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总额×(该市县分配系数/全省分配系数之和)
其中:某市县分配系数=该市县需求系数×该市县财力系数×该市县绩效系数;某市县需求系数=该市县改造任务数/全省改造任务总数;某市县财力系数=最低市县人均财力/该市县人均财力。
在每年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视情况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区域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省财政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具体资金分配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市县需求系数和市县绩效系数的测算工作;在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省财政厅对提前下达补助资金结合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九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第十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结合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修改或延续补助政策。《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7〕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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