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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
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对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下达;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建立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优抚对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推动优抚对象就医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县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况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全额补助,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3.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4.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核拨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代其进行申报缴费。
第十条 除第九条外,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预拨到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次年一季度办理结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根据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和省级指标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及区域绩效目标的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同时按要求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细化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市县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并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上级结余结转资金按中央及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度补助经费绩效自评情况;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情况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送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暂缓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办法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0〕39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2〕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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