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的有效模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的要求, 海南省纪委、省财政厅、原省农业厅、省民政厅于2011年印发了《海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琼财会〔2011〕239号),明确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票据管理、队伍建设等要求。根据上述实施方案,我省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主要依托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人员和系统优势,在保持村级组织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各市县财政国库支付局核算站或乡镇财政所提供代理服务,也有一部分市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自实施以来,在推进村级财务公开、提高村级资金使用效率、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存在制度安排有待健全、会计基础较为薄弱、财会队伍力量不足、指导监督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框架结构
《办法》包括总则、委托代理、职责分工、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监督考评、附则等七章二十五条。
三、核心要点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实行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委托代理。明确村级会计委托方式和程序,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三)职责分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职责。
(四)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明确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和要求。
(五)队伍建设。要求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任用村级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农村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将村级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村集体负责人、村委会主任、监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纳入培训对象,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
(六)监督考评。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职责,要求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政策宣传,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情况,保障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附则。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明确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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