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日前,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自2024年7月 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对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征收湿地恢复费。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6月18日至6月27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hnscztcyfxc@163.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财源分析处(邮编570105)
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联系电话:0898-68561803,0898-68561839。
附件:附件1: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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