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4年5月8日,财政部重新修订印发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4〕23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根据《国家办法》调整变化情况,结合我省实际,2024年7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项目资金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方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部门职责、依据评估结果明确奖惩措施等事项。《实施细则》总体精神及具体要求与《国家办法》严格保持一致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微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与《国家办法》不同之处如下:
(一)第三条结合国家考核反馈问题,修改了相关表述,将“项目管理费”列入负面清单。
(二)第六条进一步细化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一是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份前印发工作通知,部署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二是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批复通知和财政部下发的资金文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相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统筹研究后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三是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根据需要开展调研指导的工作机制,并于国家评估前(一般为每年年末)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照国家评估标准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试评估。四是要求项目市县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具体抓落实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五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国家中期评估结果为A、B等级的项目市县,继续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对评估结果为A等级的项目,将根据中央资金安排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其巩固提升。对国家中期评估结果为C、D等次的项目市县,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计划用第二批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由市县筹措资金予以保障;同时,取消该市县两年内申报国家和省竞争性评审涉农项目的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的年限可叠加)。
(三)第九条细化宣传推广措施,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应帮助、督促、指导项目市县落实项目经验模式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宣传推广、由省级部门以上转发推广、获得省级以上单位或领导批示表扬和省级以上评选表彰等工作要求。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省财政厅具体联系处室为农业农村处,联系电话:0898-685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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