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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1-2709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1-10-12 11:51 文 号:琼财教规〔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10-25 11:51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规〔202111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学: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我们对《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110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

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含学生字典、练习册、作业本、英语音像视听资料等,下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下同)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三沙市所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学校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础标准免除学生的学杂费,收取住宿费的民办和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补助公用经费的增加部分,相应减免寄宿生住宿费。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低于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应免收学生学杂费,剩余补助资金由学校按照本文规定的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使用。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各市县要严格落实公用经费分担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学生观影、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

3.国家规定课程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资金由中央承担,省规定的地方课程、练习册及英语音像视听资料资金由省级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资金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分别承担。民办学校要按照财政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标准相应减免有关收费。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5.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分别承担,市县可根据需要制定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相关经费补助标准。

6.中央下达的综合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状况和相关因素分配下达,市县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继续落实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给予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以此工资性补助为基数,省级相应负担需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市县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落实特岗教师工资政策。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等,按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标准或扩大保障范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提标扩面产生的经费由各市县自行承担。现行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方法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补助资金+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补助资金+特岗教师计划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0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县)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校舍安全保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投入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问题、措施和建议;当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单位)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应当在省本级预算批复后30日内正式下达。提前下达省级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条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市县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三年规划,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3日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信〔20121号)、《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方法


附件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方法

项目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方法

城乡

义务

教育

经费

保障

机制

公用经费补助

生均公用经费基础标准为小学650元/年人、初中85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200元/年人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对三沙市所辖地区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及6000元/年人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8000元/年人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6:4分担(其中国务院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民族市县中央与地方继续按照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含我省基础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级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照7:3分担。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学生数取自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相关数据。

免费提供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国家规定课程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资金由中央承担,省规定的地方课程、练习册及英语音像视听资料资金由省级承担。按照小学20元/年人、初中30元/年人的标准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资金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分别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人,初中1250元/年人,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照5:5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级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照7:3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以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基础,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和省属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比例;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按照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市县上报人数确定,不足部分资金,市县所属学校由市县自行承担,省属学校由省级在下一年度补足。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由中央与省级按照6:4分担,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为800元/平方米,超过测算标准所需经费则由市县统筹安排。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数、学生数、校舍面积、贫困程度等因素分配下达各市县,相关因素取自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相关数据。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分别承担。

综合奖补

综合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状况和相关因素分配下达。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

学生特殊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人,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级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和市县按照5:5分担。残疾学生特殊补助人数按照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市县上报人数确定,不足部分资金,市县所属学校由市县自行承担,省属学校由省级在下一年度补足。

教育扶贫移民学生

交通费补助

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标准为200元/年人,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按照5:5分担。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人数按照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市县上报人数确定,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

特岗教师补助

中央给予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3.52万元/年人,以此工资性补助为基数,省级相应负担需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

学生营养

膳食补助

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4元/天人,每学年按200天计算。试点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级试点市县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照7:3分担;自行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市县承担;位于省级试点市县的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级承担并转移支付给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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