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过程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2019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明确规定“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2020年5月,我省出台了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学界定了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规范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我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2021年3月21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规〔2021〕2号)。
2021年4月14日,财政部、教育部重新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导致我省印发的管理办法琼财教规〔2021〕2号文,有些内容不符合两部委新的规定,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依据及内容
本《办法》主要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0〕23号)等有关规定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的表述;二是规定“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确保与两部委要求“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经监管局审核后,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的时限相衔接。
同时,废止《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1〕2号)。
三、《办法》适用范围
主要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补助资金。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资金支持方向、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等。一是明确补助经费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三是明确财政、教育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四是明确补助经费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五是明确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
五、《办法》亮点
(一)根据我省现行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规定,细致梳理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55号)、《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2017〕85号)等文件中与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相关的内容,在保持现有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费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规范了各部门职责,突出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
(二)明确了资金分配所需各项基础数据来源,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生均公用经费学生数取自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相关数据;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和残疾学生特殊补助人数按照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市县上报人数确定。明确基础数据来源有利于省与市县按照统一的因素口径核定资金,有利于加快资金的分配下达。
(三)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精神,明确要求市县严格落实公用经费分担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学生观影、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同时清理了不符合此项要求的相关政策,废止《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信〔2012〕1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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