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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2-49363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1-12-31 15:31 文 号:琼财教规〔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2-01-05 15:31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发改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海南省财政

2021123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做好我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以下简称“课后服务经费”),是指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多种方式筹措,用于支持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遵循“政府引导、合理分担,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我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可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多种方式筹措经费。

第五条学校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六条财政按年生均不低于课后服务成本的20%,即240元的标准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第七条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所需经费,财政补助不足的部分,可纳入服务性收费项目向学生监护人收取课后服务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可纳入代收费项目向学生监护人收取课后培训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二)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等支出。

(三)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支出。

第九条财政补助的课后服务经费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条教育部门建立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管理。向学生监护人收取的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统一缴入所在学校基本户,按照教育部门制定的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各市县、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分配、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三条分配、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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