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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2-65383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2-03-28 17:00 文 号:琼财教规〔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3-28 17:00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国发〔2021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0〕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31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7〕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科普工作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共同管理。省科协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科协研究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预算金额、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财政部门和市县科协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主要考虑科普活动成熟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科普示范县(基地)创建情况、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辖区人口数等,具体分配因素根据每年科普工作重点做出适当调整。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立项公示等流程确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普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科普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科普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科普资源开发应用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面向公众举办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购买推广种苗和设备等费用;科普资源开发应用费是指面向公众实际需求,筛选“科普中国”及项目执行单位自有科普资源内容,开发应用数字科普产品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下达与执行

  省财政厅商省科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十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指标文后,商市县科协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市县科协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科协每年牵头组织市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检查和综合验收,考核和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科协和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十  市县财政部门和市县科协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  各级财政、科协及相关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审批或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市县财政部门、科协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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