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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3-33615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2-12-28 09:34 文 号:琼财综规[2022]27号 发布日期:2022-12-28 09:34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2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相关支出其中,财政部下达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四)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补助、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财政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转移支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市县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数确定。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十条  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数及相应补助标准进行分配;改造套数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设定。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十三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省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规定比例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在接到上级资金预算三十日内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  市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不断提高本级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

市县财政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备案。分配补助资金,应当结合本市县年度重点工作加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各市县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二十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市县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向省财政、省住房城乡建设上报本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见附件)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申报材料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回并请市县财政局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或补充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2月28日之前,将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报送。

    第二十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市县财政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备案。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综规〔2020〕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综〔2018〕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3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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