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起草了《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2021年1月29日至3月8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省财政厅收到两位社会公众的电话,咨询我省政策出台后,国家出台的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契税法》授权了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为做好衔接,《草案》补充列明“对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87号公告《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其中采纳了此条意见。
2021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对《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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