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2015年,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同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在全国推广。2015年以来我省同全国大部分的省份一样,开始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债的发行进行了多次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更重要的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筹集了更多的低成本建设资金。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2019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就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科学确定债券期限结构,规范地方债券发行现场管理等。为此,我厅在《2018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就债券期限、投标量限定等方面均做了修改,确保我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二、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定义
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义:指在国务院批准限额规模内,以省级地方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债券。海南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偿还主体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财政厅是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债券。
(二)地方政府债券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三、《发行规则》主要内容
《发行规则》共七条,明确了我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的招标方式、投标限定、中标原则、债权登记和托管、应急投标、分销等。其中招标方式、投标限定、中标原则、分销是重点。
(一)招标方式
海南省政府债券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续发行的债券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简称价格招标),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按照首场公开发行中标利率(或价格),采用数量招标方式确定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的承销额。
(二)投标限定
海南省政府债券可发行期限为: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在2018年基础上,增加了2、15、20、30年,期限结构更加丰富。
1.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浮0-20%。
2. 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2%;银行类和证券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和0.5%。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其中最低投标量的限定是为了确保所有承销团成员投标量总和达到当期招标额,保证债券顺利发行;单一价位最高投标量35%的限定是为了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避免承销团成员在某一价位投标过于集中。
3. 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8.5%,一般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1亿元。
(三)中标原则
1.中标募入顺序。利率招标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满为止;价格招标按照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满为止;数量招标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规定投标承销。
2.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分销
1.海南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2.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海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3.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规则》解读机关情况
《发行规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898-68583068、6854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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