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下面,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旅游战略研究人才
旅游行业研究人才
旅游市场研究人才
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
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
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
旅文创新人才
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
酒店管理人才
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
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
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
特级导游
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种业管理人才
体系编制推广人才
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
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
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
种植养殖加工人才
项目策划人才
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
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
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
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
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