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海南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有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68538793。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冷毅
联系电话(传真):68538793
附件:1.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为发挥各行业各领域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各类专家。
第三条 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财政厅统一建立,供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等其他预算绩效管理主体使用,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条件统一、资源共享、用管分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条 专家入选绩效管理专家库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愿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国家认证的高级专业职称,获取具有国家认证的中级专业职称后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国家认证的从业资格和能力并从事专业领域工作7年以上或符合海南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三)具有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行业素养以及较好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条件能够满足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职或离退休),均可向省财政厅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
(二)学历、人才认定及专业资格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如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六)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人员无需提供)。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人员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专家库名单定期在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对于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省财政厅审核后,亦可纳入专家库管理,推荐提供材料参照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后,省财政厅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继续纳入专家库管理,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复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执业能力和身体条件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在参加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三)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个人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不再将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一)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个人意愿,无意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及时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退出机制,实时增补专家入库,动态更新专家信息。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十四条 专家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从事以下具体绩效管理工作:
(一)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参与绩效目标指标体系设置和对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参与重点绩效评价、部门评价中方案论证、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复核、评审等工作;
(四)对绩效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指导。
第十五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和详尽的专业意见,按时完成咨询任务;
(二)对被咨询方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服务过程及相关结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露;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服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委托单位和其他关联人的赠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劳务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结合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以及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资源共享机制。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时,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 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咨询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九条 专家未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咨询费用;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可向其索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
附件
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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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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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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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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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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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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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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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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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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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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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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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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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专业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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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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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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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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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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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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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专业特长( 自 己最熟悉的专业: 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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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类( ) 经济管理类( ) 会计审计类( ) 建筑工程类( ) 交通运输类( ) 城市建设类( ) 国土资源类( ) 科 技 类( ) 信 息 类( ) 教 育 类( ) 文体广播类( ) 卫生医药类( ) 环 保 类( ) 农林牧渔类( ) 水利气象类( ) 金融投资类( ) 民政社保类( ) 公检法司类( ) 机械仪器类( ) 广告旅游类( ) 特种设备类( ) 高层次人才类(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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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咨询、课题研究项目: |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均提出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近年来,随着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深度和广度的提升,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急需搭建各行业专家学者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平台,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需求,省财政厅起草了《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框架结构
办法包括总则、专家库建立与维护、专家的工作范围与职责、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附则等五章二十一条。
三、办法的核心要点
(一)明确了专家库管理主要依据、范围和原则。
(二)明确了专家入库具体方式、条件和管理细则。
(三)明确了专家的具体工作范围和职责。
(四)明确了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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