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充分发挥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先行先试改革,规范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开票单位、财政部门及各类报销单位,在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开展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和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一种形式,是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化再造财政电子票据开票流程,在海南省财政厅区块链应用平台上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其生成、传输、储存和使用,在链上全程留痕。
第五条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纸质票据具备等同的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提供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流转信息、真伪鉴别的查验。
第二章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二)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 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2. 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 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 海南省医疗互助活动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海南省总工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5. 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适用于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电子凭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收费。
第八条 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收款类别、交款人(交款单位)、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交易签名、财政部门监制签名、区块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开通
第九条 首次办理开通业务时,由开票单位在平台上在线提交申请函、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原件电子版或图片,以及单位基础信息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平台线上审核开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开通,对信息填写或材料申报有误的,实行退回,再由单位更正后再提交。
第四章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CA证书申请和保管
第十一条 区块链CA证书是开票单位开具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时使用的身份识别和单位签名。
第十二条 业务开通后,在平台线上申请开通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CA证书。
已有财政电子票据CA证书的开票单位,含单位签名证书(签名设备)和个人CA证书(Ukey),可继续沿用原有模式办理业务,也可重新申请区块链CA证书。
第十三条 开票单位妥善保管区块链CA证书。单位信息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办理区块链CA证书的变更登记。
当CA证书密钥已失密或可能已失密,应立即办理停用登记,终止使用;CA证书的遗失补办、停用、注销等均需要填写证书登记表交票据中心和科技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完成CA证书的补办、停用、注销手续。
第五章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申领。开票单位发起申领后,财政部门对申领的票据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发放票据号码,开票单位收到后及时入库。
第十五条 开票。开票单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提供的平台开具票据。自有业务系统的开票单位,可采取调用平台接口的方式开具。平台接收到链上开票信息进行校验,完成单位签名和财政签名,生成区块标识,形成完整的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启用后,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票据,如确有需要,开票单位应提供纸质票据。
第十六条 签名。单位签名和财政签名分别使用平台区块链CA证书和财政证书来实现。
第十七条 作废。开票单位通过平台用红字冲销的方式,在链上开具等额的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核销。开票单位按月对已使用的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核对,确认一致后在链上申请核销,财政在链上审核。
第六章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流转
第十九条 传输。开票单位的通知系统与平台对接,或通过互联网方式通知,在平台上或链下把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发送给交款人。
第二十条 入账。交款人通过平台进行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的授权,报销单位凭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处理。平台面向报销单位提供查验入账接口,报销单位根据交款人票据授权,通过接口查验本单位入账票据的真伪信息和状态轨迹,自行生成记账凭证,并及时向平台反馈入账状态。
暂不具备接口入账的单位,可通过平台提供的线上查验报销工具,进行查验和反馈入账状态。
无法使用区块链电子票据入账的单位,可打印纸质票据入账,通过平台提供的线上查验报销工具,进行查验和反馈入账状态。
第二十一条 归档。开票单位和报销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票据及时归档。
第七章 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应当对票据的申办、开具、传输、入账、归档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开票单位应加强票据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脱离平台使用CA证书,按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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