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2024〕108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转发,同时结合我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提出以下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办法》的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充分掌握《办法》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水平。
二、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好市政基础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地方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统计、报告等管理事项。各级建设单位、管护单位按职责权限做好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三、健全制度
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需要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际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和维护管理,以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做到流程清晰,责任可查。
四、入账核算
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设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台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会计核算,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入账工作,摸清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家底,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五、资产报告
管护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属管护单位上年度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行业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负责组织整改落实。
六、加强监督
建立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督基础上,针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否使用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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