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政府办,海口市委金融办,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我省科技创新类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海南省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我省科技创新类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目标任务
在总结海南省科技信贷(以下简称“琼科贷”)风险补偿政策运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琼科贷”业务模式,通过引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国家融担基金—海南省融担基金—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模式。省级财政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推动海南省融担基金积极争取国家融担基金支持,增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下同)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加大科技创新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着力解决我省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实现我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科技创新类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 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企业;
5. 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6. 正在承担或承担过省级科技项目的企业、内设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等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
科技创新类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在海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海南省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分险比例由贷款金额的40%提高至不高于贷款金额的60%,直接担保业务(含批量担保业务、传统单笔单议直保业务)分险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80%。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海南省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及正在承担或承担过省级科技项目的企业、内设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等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海南省融担基金对直保机构分险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44%;
2.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南省融担基金对直保机构分险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2%;
3. 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企业,海南省融担基金对直保机构分险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60%。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具体费率要求如下:
1. 海南省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年;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年。
2.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鼓励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科技创新类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及以上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统筹确定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将风险补偿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赔付上限确定为5%,超过上限部分不予补偿。
(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本计划采取后补助方式,在5%的代偿率上限内,省级财政对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金的贷款本金部分进行全额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统筹安排。具体风险补偿机制如下:
1. 海南省融担基金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含批量担保业务、传统单笔单议直保业务、再担保业务),贷款发生风险后,5%代偿率上限内,扣除国家融担基金分险(如有)后的贷款本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2. 直保机构(不含海南省融担基金)与银行合作并经海南省融担基金再担保分险的直接担保业务(含批量担保业务、传统单笔单议直保业务),贷款发生风险后,在5%代偿率上限内,扣除海南省融担基金分险后的贷款本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考核指标,将科技创新担保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制定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担保机构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开展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企业归口认定、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向海南省融担基金提供经本部门认定、管理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具体名单;根据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对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或机构审核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拨付风险补偿资金。海南省融担基金负责将科技创新类企业名单推送给各担保机构;汇总统计担保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额度,提供给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依据;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积极对接银行和其他担保机构,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二)强化风险防控。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三)加强监督管理。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琼科贷”不再开展新的业务,待存量业务全部到期且风险补偿资金池履行全部风险补偿责任后,剩余财政资金上缴国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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