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周禾大
地 址: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503-1润江财苑
水田阁16A房
一、违法事实
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政诚和所)注册会计师周禾大签字出具的58份被查审计报告存在鉴证标准不明确,评价过程不清晰,报告底稿中对已获取证据资料的归集、整理、加工记录不完善,未对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无相关审计说明,获取的资料不能支持审计结论;部分报告以笔录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依据;未对部分报告底稿中的银行流水、财务收支明细表等证据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未对部分报告底稿中不一致的证据、与审计意见矛盾的证据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报告审计意见中的结论相互矛盾等问题。
综上所述,海政诚和所注册会计师周禾大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发技字〔2015〕27号)第二十四条“制作鉴定文书须遵守以下规定:……(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22〕36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结合《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2021版》中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裁量阶次为“轻微”,我厅决定给予海政诚和所注册会计师周禾大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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