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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6-5732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6-09-08 08:59 文 号:琼财建〔2026〕809号 发布日期:2026-09-11 08:59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海南省“自贸工享贷”融资担保业务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有关银行:

为落实《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现代化产业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财建〔2026〕277号)(简称《支持现代化产业发展若干财政措施》)要求,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整合方案〉和〈海南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2025〕194号)(简称《资金池整合方案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实施海南省“自贸工享贷”业务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支持我省现代化产业加快发展,以海南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省级资金池)为支撑,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功能,精准对接原材料行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行业、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切实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激发相关行业主体发展活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金融保障。

二、实施方案

“自贸工享贷”业务,是指为原材料行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行业、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领域市场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贷款服务。根据《支持现代化产业发展若干财政措施》规定,省级资金池新增设立子产品“自贸工享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自贸工享贷”业务推动构建“国家融担基金-省融担基金-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模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融担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合作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直接担保服务。国家融担基金和省融担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国家融担基金不分险部分,由省融担基金承担。

(一)担保对象。在海南省内从事原材料行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行业、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业务的企业,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07-15、17-26、28-41、43、45、63-65大类所有行业;27大类中2710、2720、2730、2740、2761、2762、2770行业,以上行业分类纳入支持范围。

(二)担保贷款金额。单一合作银行单户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担保贷款期限。鼓励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贷款的主债权起始日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内。

(四)担保贷款用途。担保贷款为合作银行确认的经营性担保贷款,并在借款合同或借据注明贷款用途。

(五)担保条件及模式。鼓励信用贷款,不限制(反)担保措施。探索优化担保模式,鼓励采用一般保证模式开展“自贸工享贷”业务。

(六)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自贸工享贷”业务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七)银担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

三、风险补偿

在代偿率不超过5%的前提下,资金池对开展“自贸工享贷”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贷款本金部分进行全额风险补偿。

(一)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预算安排或省级资金池存量资金。若资金池存量资金充足,则无需另行申请预算。当资金池存量资金不足且省级资金池存量资金无法调剂使用时,省融担基金说明资金池使用情况并提出资金补充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预算安排。

(二)风险补偿实施对象及标准

1.风险补偿的实施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自贸工享贷”业务,补偿范围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贷款本金的代偿、代偿补偿损失。

2.“自贸工享贷”业务代偿率计算公式为:“自贸工享贷”业务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含代偿补偿金额)/(∑每笔原担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本金+∑每笔再担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本金),以单一机构为单位核算。

3.代偿补偿金额上限=“自贸工享贷”项下累计担保的各类担保业务(含再担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本金×5%,以单一机构为单位核算。责任本金指各类担保业务(含再担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即等于主债权金额×合同约定分险比例。

(三)风险补偿机制

1.省融担基金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含批量担保业务、传统单笔单议直保业务、再担保业务),贷款发生风险后,在5%代偿率上限内,扣除国家融担基金分险(如有)后的贷款本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含省融担基金)与银行合作并经省融担基金再担保分险的直接担保业务(含批量担保业务、传统单笔单议直保业务),贷款发生风险后,在5%代偿率上限内,扣除省融担基金分险后的贷款本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自贸工享贷”与其他省级政策内容如有重叠,不得叠加享受补偿。

(四)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省融担基金严格按照《资金池整合方案和管理办法》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1.资金账户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批量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流程。省融担基金与银行开展“自贸工享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风险补偿资金以担保代偿备付金的形式向省融担基金进行风险补偿。省融担基金每月按照不超过各合作银行“自贸工享贷”业务当月新增备案规模×80%×5%的额度,从资金池划拨相应资金至开立在相应合作银行的担保代偿备付金账户。“自贸工享贷”业务发生风险后,合作银行根据相关约定扣划担保代偿备付金用于业务代偿。

担保代偿备付金指省融担基金按照与合作银行的约定,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存入的担保代偿资金。

3.传统直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流程。省融担基金与银行开展“自贸工享贷”传统直保业务合作,当业务发生风险后,省融担基金先向合作银行履行单笔业务的代偿责任,再从资金池扣划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补偿。

4.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流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含省融担基金)与银行合作并经省融担基金再担保分险的“自贸工享贷”业务,当业务发生风险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先向合作银行履行单笔业务的代偿责任,再向省融担基金申请代偿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融担基金代偿(补偿)后,再从资金池扣划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补偿。

5.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

(1)管理费计算标准。每年末省融担基金按照资金池期初规模和新增规模总和的1%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从资金池中支出。省融担基金每年度管理费=当年管理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管理天数/365。风险补偿资金分批拨付的,按每批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在当年度的管理天数分别计算。

(2)管理费支付流程。省融担基金每年从资金池中扣划上一年度管理费。当资金池内余额无法覆盖上一年度管理费时,省融担基金应做好登记,待资金池清算后,从结余资金中支取;如仍不足,省融担基金不再收取。在资金池业务全部解除担保责任后,省融担基金不再收取管理费。

6.风险补偿资金返还管理。省融担基金收到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应将相应资金返还至资金池,按资金池实际补偿比例返还。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自贸工享贷”风险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回款项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后,剩余回款按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返还资金池。

7.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

(1)风险补偿资金对应的“自贸工享贷”业务全部解除担保责任并完成所有代偿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扣划后,省融担基金应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工作。省融担基金应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后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情况进行审核,相关费用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省融担基金承担。省融担基金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清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自贸工享贷”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发生明细表、代偿明细表、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均加盖省融担基金印章。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风险补偿资金清算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后反馈给省融担基金。

(3)省融担基金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意见,在扣除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应支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等费用后,将剩余风险补偿资金(含利息)退还省级资金池,并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意见及清算情况形成报告后向省财政厅报备。退还省级资金池的剩余风险补偿资金(含利息)由省财政厅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用于新子产品的设立、存量子产品的扩围或者上缴国库。

8.风险补偿资金清算后回款的处理。风险补偿资金完成清算后,如产生追偿回款,应按各方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自贸工享贷”业务预算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自贸工享贷”业务预算申请,及时划转相应资金至资金池;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清算材料并出具意见。省融担基金负责管理风险补偿资金;选定“自贸工享贷”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并开立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的账户;根据与合作银行的相关约定向合作银行存入担保代偿备付金;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清算材料。

(二)监督管理。本方案及“自贸工享贷”子产品设立方案应向省委金融办备案。建立“自贸工享贷”业务报告机制,省融担基金每年1月、7月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提交“自贸工享贷”业务明细表、担保代偿备付金缴存银行流水、代偿明细表等相关资料,相关材料均加盖省融担基金公章。

(三)防控风险。管理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相应调整。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8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曾敏,0898-68580037;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程伟,0898-6535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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