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均提出:由海南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分别于9月26日、11月4日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组建方案》。为规范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对自贸港基金的功能定位、管理架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25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三、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管理架构与职责、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自贸港基金的功能定位、资金来源和运作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是管理架构与职责。构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基金管理架构,对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出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各方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但经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自贸港基金也可直投项目或参与发起设立项目制专项子基金。
第三章是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一是明确了自贸港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二是明确了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运作流程,以及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遴选标准。三是明确了自贸港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返投要求、收益分配和让利措施等。其中,自贸港基金对社会资本的让利主要与子基金投资省内项目金额挂钩,若子基金投资省内项目的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60%进行让利。
第四章是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一是加强风险防控,主要对基金资金存放要求、托管银行的标准、基金禁投领域和自贸港基金单方退出条件等进行了规定。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明确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是绩效评价。对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实施方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挂钩,有利于充分调动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的,自贸港基金将分别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0.8%、0.6%、0.4%的比例相应支付年度管理费。
第六章是附则。规定《基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孙银秋,电话:0898-68512291。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