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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助企纾困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2-10-10 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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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帮助我省企业尽快摆脱困境、恢复发展,规范自贸港基金助企纾困股权投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运作原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助企纾困股权投资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执行,支持海南省内业务发展前景良好但阶段性存在困难的企业。

二、资金安排

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以下“助企纾困基金”),用于助企纾困股权投资。

三、支持范围

助企纾困基金主要支持省内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发展及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海南省内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愿意以企业股权进行融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技术具备明显竞争力,有业务增长空间。

(二)除阶段性资金短缺外,已具备复工复产的其他条件。

(三)近三年(设立不满三年的,按设立之日起计算,下同)企业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情形可豁免);近三年企业及同一实控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在政府资金申请、企业融资等方面无造假、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纾困子基金管理人也须满足本条件。

(四)有明确的投资退出方式。

(五)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属相关产业链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核心企业。

四、运作方式

助企纾困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纾困子基金的方式对纾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助企纾困基金直接投资

1.助企纾困基金直接投资企业的,持有单个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20%且不成为单一大股东。

2.助企纾困基金直接投资企业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投资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1年,最多延期2次。

(二)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纾困子基金

1.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纾困子基金的,对纾困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的纾困子基金持有单个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20%。

2.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纾困子基金的,对单个纾困子基金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五、风险防控

助企纾困基金投资期间被投企业不得违反以下规定,否则助企纾困基金有权提前退出:

(一)纾困投资款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成本支出或偿还到期债务。

(二)纾困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不得在助企纾困基金投资期间转让股权、挪用资金。

(三)纾困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须优先保障助企纾困基金的退出。

(四)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的纾困子基金应在自贸港基金决策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产品备案,在决策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投出项目。

六、实施步骤

(一)助企纾困基金直接投资

1.企业申报

助企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内的企业须在2022年10月21日前向所属行业主管厅局提交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自贸港基金助企纾困基金股权投资申报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最近三个年度(设立不满三年的,从设立当年起提供)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近三年企业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情形可豁免),近三年企业及同一实控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在政府资金申请、企业融资等方面无造假、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函。

6)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行业主管厅局初审

行业主管厅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向自贸港基金出具企业推荐函。各行业主管厅局应于申报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纾困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给自贸港基金,单个行业主管厅局推荐的纾困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3.项目评审

自贸港基金对纾困企业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筛选立项,对通过立项的申报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商业谈判后形成投资方案,召集自贸港基金专家评审会出具投资评审意见。

4.投资决策

通过专家评审会的投资方案由自贸港基金报决策机构决策审定。

5.实施投资

自贸港基金根据通过审定决策的投资方案与纾困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对纾困企业实施投资。

6.退出决策

由自贸港基金根据市场化原则退出。

(二)助企纾困基金参股项目制专项纾困子基金

项目制专项纾困子基金是指专为投资单个纾困企业而设立的纾困子基金。由纾困企业按上述助企纾困基金直接投资的流程申报,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豁免高管团队、成功案例等条件要求。

市县政府出资参与设立项目制专项纾困子基金的,也可由市县政府初审并出具企业推荐函。

(三)助企纾困基金参股非项目制纾困子基金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自贸港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执行。

七、鼓励措施

(一)助企纾困基金投资期间,鼓励被投企业股东、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自贸港基金所持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在同等条件下,被投企业股东或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经自贸港基金同意,投资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3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二)自贸港基金参股的其他子基金在本细则发布后投资纾困企业名单中企业的,按投资金额的2倍认定为返投海南金额。

(三)对自贸港基金股权投资纾困工作给予适当的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八、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联系人

(一)省委宣传部联系人:王国强电话:0898-65227235申报接收邮箱:hnswxcbwgb@126.com

(二)省旅文厅联系人:元天庆电话:0898-65227375申报接收邮箱:hnlvyouchanyechu@163.com

(三)省工信厅联系人:胡泊电话:0898-65231860申报接收邮箱:84554284@qq.com

(四)省农业厅联系人:吴小丽 电话:0898-65343651申报接收邮箱:hiagrijc2008@163.com

(五)省商务厅联系人:赵中植电话:0898-65372201申报接收邮箱:397985130@qq.com

(六)省科技厅 联系人:景春林电话:0898-65373956申报接收邮箱:kjtgxc@hainan.gov.cn

(七)省财金集团 联系人:刘文煜电话:0898-68663159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1.推荐函模板
附件2.纾困企业名单模板
附件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助企纾困基金申报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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