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推动海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琼发〔2015〕4号)和《海南省贯彻落实<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94号),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了《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局出发,更好地统筹谋划安排使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将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创新发展。
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秉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三月三”节庆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教育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二是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财政、民族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分级管理。
三是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对专项资金的定义、部门职责、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概念、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民族节庆活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教育工作等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专项资金,民族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和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等。三是规范了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申报程序、分配方式。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资金核算、结转结余管理、政府采购规定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四是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管措施,明确了绩效目标申报和专项资金下达时限要求,各级民族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绩效管理,按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和市县财政部门、民族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五是明确了违纪违规行为的追责。
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使用的范围
为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经费,如日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以活动名义组织旅游、宴请和发放礼品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使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使用方向和绩效因素,使用方向考虑支持少数民族地方财力、支持创建对象建设、鼓励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发展等,绩效因素考虑上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底重点工作考核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工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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