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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有关部门,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修订了《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6月30日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需求、我省财力可能和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绩效结果等,将社科规划课题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按照决策程序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按照预算编制规程编制年度社科规划课题资金预算;监督检查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开展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课题承担单位)是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课题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课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课题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强化绩效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包干制实施方案。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课题资金支出是指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由课题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其余劳务费开支标准由课题承担单位确定。
(三)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共享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4〕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课题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课题负责人以省社科联确定的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资助额度为依据,按照申报要求的时间编制预算。课题预算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照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课题资金由省社科联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重大课题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70%,第二次30%,省社科其它类型课题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跨单位合作研究的省社科规划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省社科规划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资金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保障项目日常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为20%。
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合格”,或无鉴定等级,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课题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五条 课题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一)由于课题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课题预算总额。
(二)原课题资金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课题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课题承担单位备案。
(三)课题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课题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课题责任单位商课题负责人,从课题经费中调剂安排。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实际需求,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包干制课题无需编制课题预算。
第十八条 包干制课题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补偿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课题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并按照程序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条 省社科联根据不同类型课题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金额度,合理制定课题资金年度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立项获批后30日内,将课题资金或首笔课题资金拨付至课题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课题资金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课题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课题资金支出进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关注课题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大课题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金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课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参照有关规定,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可以自制凭证报销。自制报销凭证的具体要求由课题承担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课题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研究工作。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每个课题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课题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中的课题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课题,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汇总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 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课题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研究完成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或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课题团队科研需求。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财政不予收回。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研究或撤销的课题,省社科联视情况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已拨资金处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资金。退回资金由省社科联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退回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原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新课题承担单位转拨需转拨的课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联应当建立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课题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课题预算;
(二)未对课题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课题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课题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课题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课题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课题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课题负责人使用课题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课题责任单位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省社科联按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课题资金安全。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课题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课题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课题资金管理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建立课题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课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资金支持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年度课题、研究基地课题、研究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和智库课题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2017〕16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课题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课题,按照原办法执行;在研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新立课题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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