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规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基础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部门职责、资金管理和使用、资金分配和下达流程,以及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5个章节共14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目标和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方向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管理和使用,共2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为资金分配和下达,共4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法、测算公式、申请流程、审核和拨付流程等。
第四章为预算监督与绩效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监督检查、预算公开、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等要求。
三、《办法》修订和完善内容
《办法》主要做了如下修订:
(一)对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予以调整。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经办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和奖励;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支持市县金融业发展的转移支付。
(二)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采用因素法,以各市县可予补贴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以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奖补资金需求为分配因素。
(三)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下达资金,审核部门和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等。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牵头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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