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结合海南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1年11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解决当前我省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的资金小而散、交叉重复,部门预算与转移支付混淆等问题,更好地争取中央转移支付,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转移支付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一个专项转移支付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应中央设立或我省自行设立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流程、管理措施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5个章节,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资金来源、资金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补助资金拨付过程中的各执行环节及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市县财政局、市县卫健委等部门的职责;三是结合《预算法》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作了明确;四是强化了资金的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要求;五是附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年限等。
四、《实施细则》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指的是什么?
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及市县财政根据74号文规定的财政事权划分原则配套的财政资金。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海南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六、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什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其中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从2022年起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是什么?
(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用途包括:
1. 人员经费支出。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编及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也可用于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高温补助、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劳务报酬等。
2. 公用经费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等。
3.卫生材料支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等。
4.低值设备支出。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等,总设备支出不得超过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10%。
5.项目管理经费。用于组织相关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等资金。
6.需方补助经费。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例如为老年人健康体检提供的早餐费等。
7.医疗检验服务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8.指导经费。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市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经费,总费用可以参考1元/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抽取,用于开展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以及指导专家的津补贴。
9.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由家庭医生团队向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20元/人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重复部分费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选择一项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二)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 购买装修材料等。
2. 购置大型设备等。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车辆购置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方案或管理要求。
八、《实施细则》由什么部门解释?
《实施细则》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届时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卫基层〔2019〕19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8531724-139、138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8531724-139、138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