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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12-01 09: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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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通知授权及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务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琼财支财2024〕1322

《实施办法》共29条,全面落实了通知各项规定及工作要求,延续明确了通知中有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以及建立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做好费改税机制衔接等工作要求同时根据通知有关授权事项,本着平移转换、分类调控、优化征管等原则,细化明确了相应政策内容,居民终端用水价格和绝大部分取用水的市场主体负担保持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绝大多数取用水情形,平移原水资源费标准作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主要包括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除特种行业以外其他行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地下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一般地区其他行业等。此外,根据《通知》有关要求,为加强节水调控,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行业取用水等从高确定税额。

是全面落实各项减免税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家禽,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取用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对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水平的工业用水,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情形减免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确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合理漏损率。综合考虑水厂损耗率和管网漏损率两方面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5%,并规定未来如漏损率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四是细化征管及衔接机制。规定水资源税按季在取水口所在地缴纳,明确跨市县调整纳税地点的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的协作征税机制、联合核查涉税问题等征管机制,以及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等衔接问题。

五是明确实施时间。按国家规定,水资源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有关规定与此次改革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次改革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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