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通知》授权及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务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琼财支财〔2024〕1322号)。
《实施办法》共29条,全面落实了《通知》各项规定及工作要求,延续明确了《通知》中有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以及建立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做好费改税机制衔接等工作要求。同时,根据《通知》有关授权事项,本着平移转换、分类调控、优化征管等原则,细化明确了相应政策内容,居民终端用水价格和绝大部分取用水的市场主体负担保持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绝大多数取用水情形,平移原水资源费标准作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主要包括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除特种行业以外其他行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地下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一般地区其他行业等。此外,根据《通知》有关要求,为加强节水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行业取用水等从高确定税额。
二是全面落实各项减免税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家禽,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取用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对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水平的工业用水,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情形减免水资源税。对农业生产取用水、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三是确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合理漏损率。综合考虑水厂损耗率和管网漏损率两方面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5%,并规定未来如漏损率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四是细化征管及衔接机制。规定水资源税按季在取水口所在地缴纳,明确跨市县调整纳税地点的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的协作征税机制、联合核查涉税问题等征管机制,以及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等衔接问题。
五是明确实施时间。按国家规定,水资源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有关规定与此次改革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次改革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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