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统一征管执行口径,破解基层征管实操堵点难点,优化营商环境,省财政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在保持《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主体制度框架不变基础上,重点对配套费征收范围、征管环节、征收标准、免征口径及新旧政策衔接等内容细化明确,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我省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的重要财力保障。我省配套费实行按项目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计费面积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19号文”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省配套费征管工作,有力保障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但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地、产业项目类型日益丰富,“19号文”部分条款表述较为原则笼统,存在征收区域界定宽泛、征管节点不清晰、工业仓储项目计费口径不统一、市县执行尺度不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范围模糊等问题,容易引发征管争议,影响市场预期。为统一全省征管标尺、厘清部门职责边界、闭环征管工作流程,构建公平统一的非税征管体系,我省出台本次《补充通知》。
二、主要政策内容及解读
本次《补充通知》坚持“政策延续、统一口径、细化实操、规范征管、优化服务”原则,在不改变“19号文”核心制度的前提下,聚焦征管实操堵点、政策争议焦点、制度空白薄弱点,系统性细化统一全省执行标准,全面提升配套费征管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界定征收区域,细化不予征收情形,压实部门协同征管职责
一是统一征收范围界定标准。适配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19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表述过于宽泛,实际执行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补充通知》将征收范围统一明确为城镇开发边界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区域,实现全省征收范围认定标准统一。
二是细化不予征收情形。明确临时建筑、地下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自用住房、垦区居民依法利用农垦土地建设的自用住房四类情形,不予征收配套费。
三是厘清部门协同职责。明确住建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认定项目是否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从源头杜绝错征、漏征、扩征问题,夯实部门联动征管机制。
(二)固化全流程征管闭环,明确缴费节点,规范分期缴纳与竣工结算机制
一是明确征管启动节点。“19号文”未明确具体的征管节点,《补充通知》明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作为配套费征管启动节点,固化“核发规划许可告知缴费、办理施工许可核验缴费、项目竣工据实结算”全流程征管模式。
二是延续房地产项目分期缴纳政策。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建房〔2024〕27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含现售、预售)时缴纳50%。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实际,延续房地产项目分期缴纳政策,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是落实竣工据实结算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地上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统一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通过建立竣工面积差额清算机制,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征管闭环,持续提升配套费征管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统一差异化征收标准,规范工业仓储及混合业态项目计征规则
一是延续非工业项目三档差异化征收标准。继续执行区域分档征收标准,海口、三亚210元/㎡;儋州、文昌、琼海、万宁、陵水140元/㎡;其余市县85元/㎡。
二是统一全省工业、仓储项目征收标准。将全省工业、仓储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40元/㎡,平衡各市县工业项目负担水平,有效统一产业项目征管尺度。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确工业、仓储项目界定及计费规则,统一计费口径,精准适配工业项目仓储配套需求,切实降低实体经济及物流行业成本。
三是明确复合型项目征管规则。对混合业态建设项目,落实“依证核定、据实划分、模糊从高”征管原则,统一全省执行尺度,稳定产业投资预期,优化自贸港产业发展营商环境。
(四)细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范围,强化用途变更补缴监管
一是细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范围。在“19号文”原有保障房免征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家及我省安居保障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民生项目纳入免征范围,清晰划定政策边界,确保民生红利应免尽免。
二是强化减免项目事后监管。对已享受配套费减免优惠的项目,擅自变更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求足额补缴已减免规费;对未按规定补缴的,由征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压实征管刚性。除上述细化内容外,其余减免情形继续按照19号文规定执行。
(五)明确新旧政策“新老划断”,规范政策衔接、清理冲突旧文件
一是明确政策施行时间。本《补充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是实行新老划断、平稳过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时间为新旧政策分界标准,精准区分存量、增量项目,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落地。
三是清理废止旧文件。在保留19号文主体效力基础上,废止《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琼财税规〔2021〕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儋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支财〔2024〕33号)。今后政策执行以《补充通知》为准,消除政策交叉、口径冲突问题。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财政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10002183号-5 琼ICP备10002183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财政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10002183号-5 琼ICP备10002183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