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会计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8〕18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我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二、继续教育时间
(一)网络培训时间: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面授、用人单位培训及其他形式:全年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一)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增值税全流程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十四五”规划纲要》《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等。
(二)培训学分:90学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面授培训
1.会计人员到面授培训机构(见附件1)或市县财政局报名,了解面授培训机构课程及培训日程安排;
2.面授培训机构或市县财政局完成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班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
3.面授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时长为3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参加面授培训的学员每半天需签到一次,并按要求参加培训及考核;
4.面授培训审核通过后自动在平台进行学分登记,未能全程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不予学分登记。
(二)网络培训
1.会计人员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直接登陆“平台”-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在线考核-考核通过-学分登记,也可通过“海南会计”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学习和考核。
2.打开“海南省会计学会”官网,点击“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栏目,链接至平台并参照上述方法学习和考核。
(三)用人单位培训
1.在省财政厅申请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驻地在海口;
(2)中央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在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登记的、完成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其他单位;
(3)实际组织的培训内容与会计专业知识相关,且实际培训达到30学时以上。
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的条件由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各市县财政局在开展用人单位培训学分登记前需将用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学分登记提交材料:
(1)《学分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ainanaccounting@163.com);
(2)参加培训会计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花名册至少包含参训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且以上信息须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一致方可进行学分登记;
(3)组织培训的文件及课程安排;
(4)申请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培训
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会计相关内容培训的,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长由财政部门直接登记学分或由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平台上自行申请学分抵减。以上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包括: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
(五)其他形式
会计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请参考《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相关内容,符合学分抵减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或个人申请,具体情况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2013〕181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教育培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指定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会计人员选择面授培训的,必须一次性学完90学分,不得拆分学习;已在平台开课并学习的,不得选择面授培训。选择除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之外继续教育形式完成全部学分的,可直接完成学分登记;完成部分学分的,剩余学分须通过网络培训学习并考核通过。
(三)在我省参加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以上合格的会计人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由省财政厅集中抵减2021年度继续教育90学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由本人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四)会计人员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逾期未完成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补学。另,根据《关于开展海南省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也不再安排补学。
(五)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等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4)。
附件:1:海南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机构联系方式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9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