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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6-09-30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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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绿色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以及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研究拟确定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请发送至邮箱hnscztcyfxc@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关于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反馈意见”。

    (二)信函书面反馈。书面意见请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财源分析处,邮政编码:570105。

    所有反馈材料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三、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68561803

 

    附件: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有关情况的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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