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绿色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以及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研究拟确定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请发送至邮箱hnscztcyfxc@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关于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反馈意见”。
(二)信函书面反馈。书面意见请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财源分析处,邮政编码:570105。
所有反馈材料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三、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68561803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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